愛酒之人 醉在情懷(3)

  酒令篇 律令

  律令,是指在酒宴上對賓主都具有類似法律的約束作用的酒令。這種酒令有的是酒宴上臨時制定的,有的是長期沿襲成習的,還有的是根據(jù)當時法律條文制定的。

  例如,隋代的律令規(guī)定:“末座者,連飲三杯,為‘藍尾’。”(《石林燕語》卷八引侯白《酒律》)因為當時酒壺使用還不普遍,酒宴之上一般都是置放盛酒之樽,由主人或令官手持酒勺給每位客人舀酒。舀酒先從首座舀起,直到末座,間隔時間比較長,所以人們就想出了一個彌補的辦法,立了條規(guī)矩,即凡末座者須連飲3杯,以解酒饞。這條律令直到唐朝還在使用。故白居易有“三杯藍尾酒”之說。

  再如清代,張潮參照《刑法志》的條款制訂了《酒律》,將酒宴中人們常犯的過失:擾亂座次、無故不行令、犯諱、罵人、跌毀席上器物等,依情節(jié)輕重,分為“笞、杖、徒、流、罰”五等刑罰:

  酒宴上,輪到某人行令,“本無可辭之理,而故意推辭者,笞刑三十。”笞刑三十,按刑律應用竹板敲30板。用在酒筵上,就是罰酒30分——3杯;

  酒宴上“犯諱”,即“說破令中所禁忌之字”,如酒令禁言“3”字,某人不小心漏出一個“3”字,就須按律“杖一百”——折酒100分,即罰酒10杯;

  古人飲宴時非常講究座次,“或序齒、序地,或序分、序爵,各有一定不易之理。”倘若有人坐錯了位置,擾亂了座次,便要予以“徒一年”的處罰。依刑律,“徒一年”就是監(jiān)禁一年或罰作勞役一年。應用在酒筵上,就是由賓客降為傭人,手執(zhí)酒壺為大家斟酒一輪,也可罰酒一杯以代;

  “凡于席上罵人者,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飲宴中的“流刑”,就是在距席3尺的地方罰站,直到酒令行完方可歸座。也可飲酒3杯代罰;

  “跌毀席上器物者,罰俸二年;仍限三日內(nèi),措辦還主。”損壞酒器,要“罰俸二年”——罰酒2杯,還必須在3天內(nèi)賠還主人原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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